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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12號
清 算 人 陳金鐘即贊化水泥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盈餘或虧損。
(四)分派賸餘財產。
公司法第84條定有明文。
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
(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有明文規定。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觀諸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報贊化水泥工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清算完結,自應循首開規定提出清算完結後始作成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等,然其所提出之清算期間損益表及財產目錄竟於清算完結前之102 年4 月13日即作成,顯不符合前揭法律規定,經本院於104 年4 月23日發文命其於文到10日內補正,其迄今仍未為補正,本院自無從准予備查,是聲請人聲報贊化水泥工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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