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司,15,201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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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江泰樂即瑞中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瑞中建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9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又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

(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亦訂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瑞中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瑞中建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4 年5 月1 日清算完結,爰檢附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瑞中建設有限公司前經經濟部以104 年1 月30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聲請人江泰樂為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5 號卷宗核閱屬實。

又瑞中建設有限公司業於104 年5 月1 日清算完結,並檢具清算期間收支表、財產目錄、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瑞中建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審查書)、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等件為證,應可信為真實。

是依上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

另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規定,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僅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否清算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 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 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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