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游文添
嚴坤祿
王淑華
姜春鳳
相 對 人 嚴進達
嚴貞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 年9 月3 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103 年12月2 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00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03 年9 月5 日辦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履行事項、借據、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大埤鄉 │大埤 │大埤 │118-1 │建│1 │4分之2 │嚴進達應有部分2/4 │
│0│ │ │ │ │ │ │ │ │ │
│1│ │ │ │ │ │ │ │ │ │
├─┼───┼────┼───┼───┼────────┼─┼──────┼───────┼───────────────┤
│0│雲林縣│大埤鄉 │大埤 │大埤 │118-3 │建│20 │4分之2 │嚴進達應有部分2/4 │
│0│ │ │ │ │ │ │ │ │ │
│2│ │ │ │ │ │ │ │ │ │
├─┼───┼────┼───┼───┼────────┼─┼──────┼───────┼───────────────┤
│0│雲林縣│大埤鄉 │大埤 │大埤 │118-4 │建│111 │全部 │嚴進達所有 │
│0│ │ │ │ │ │ │ │ │ │
│3│ │ │ │ │ │ │ │ │ │
├─┼───┼────┼───┼───┼────────┼─┼──────┼───────┼───────────────┤
│0│雲林縣│大埤鄉 │大埤 │大埤 │119-1 │建│19 │4分之2 │嚴進達、嚴貞男應有部分各1/4 │
│0│ │ │ │ │ │ │ │ │ │
│4│ │ │ │ │ │ │ │ │ │
├─┼───┼────┼───┼───┼────────┼─┼──────┼───────┼───────────────┤
│0│雲林縣│大埤鄉 │大埤 │大埤 │119-2 │建│20 │4分之2 │嚴進達、嚴貞男應有部分各1/4 │
│0│ │ │ │ │ │ │ │ │ │
│5│ │ │ │ │ │ │ │ │ │
├─┼───┼────┼───┼───┼────────┼─┼──────┼───────┼───────────────┤
│0│雲林縣│大埤鄉 │大埤 │大埤 │119-3 │建│85 │全部 │嚴進達所有 │
│0│ │ │ │ │ │ │ │ │ │
│6│ │ │ │ │ │ │ │ │ │
├─┼───┼────┼───┼───┼────────┼─┼──────┼───────┼───────────────┤
│0│雲林縣│大埤鄉 │大埤 │大埤 │119-4 │建│79 │全部 │嚴貞男所有 │
│0│ │ │ │ │ │ │ │ │ │
│7│ │ │ │ │ │ │ │ │ │
├─┼───┼────┼───┼───┼────────┼─┼──────┼───────┼───────────────┤
│0│雲林縣│大埤鄉 │大埤 │大埤 │119-6 │建│150 │全部 │嚴貞男所有 │
│0│ │ │ │ │ │ │ │ │ │
│8│ │ │ │ │ │ │ │ │ │
├─┼───┼────┼───┼───┼────────┼─┼──────┼───────┼───────────────┤
│0│雲林縣│大埤鄉 │大埤 │大埤 │119-7 │建│21 │全部 │嚴進達所有 │
│0│ │ │ │ │ │ │ │ │ │
│9│ │ │ │ │ │ │ │ │ │
└─┴───┴────┴───┴───┴────────┴─┴──────┴───────┴───────────────┘
┌──────────────────────────────────────────────────────────────┐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
│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附 屬 建 物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範 圍 │ │
├─┼───┼───────┼───────┼───────┼─────┼──┼─────────┼──────┼──────┤
│0│756│大埤鄉大埤段11│雲林縣大埤鄉中│3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92.87 │239.│陽台 12.16 │全部 │嚴進達所有 │
│0│ │9-4、119-6地號│山路大宅巷6號 │造 │二層99.28 │93 │ │ │ │
│1│ │ │ │ │三層47.78 │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