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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程玉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債權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於民國95年3 月23日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公司名稱變更乙事,業經核准登記在案,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張月雲於民國(下同)81年4 月8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據、應償還合會契約金額以及各種委任保證或連帶保證金額或其他一切債務,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1年3 月30日起至111年3 月3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李國華於88年10月14日邀同第三人張月雲向聲請人借用2,700,000 元,詎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2,692,865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
經聲請人對第三人李國華、張月雲聲請強制執行,其執行結果不足清償債權,尚欠聲請人1,217,37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院雲院隆96執甲字第7431號債權憑證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4 年11月25日雲院通非信決104 年度司拍字第129 號函通知相對人程玉招、第三人李國華、第三人張月雲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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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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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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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崙背鄉 │港尾 │ │1294 │建│94.82 │全部 │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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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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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附 屬 建 物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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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崙背鄉港尾段12│雲林縣崙背鄉新│2層加強磚造 │一層49.59 │131.│ │全部 │ │
│0│ │94地號 │鎮路117號 │ │二層69.17 │81 │ │ │ │
│1│ │ │ │ │騎樓13.0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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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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