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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李榮賢
相 對 人 劉景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2年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95年2 月10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20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94年12月21日辦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特約事項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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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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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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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斗六 │ │343-6 │建│749 │100000分之680 │劉景帆應有部分680/100000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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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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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附 屬 建 物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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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1│斗六市斗六段34│雲林縣斗六市太│12層鋼筋混凝土│六層30.15 │30.1│陽台 4.13 │全部 │劉景帆所有 │
│0│0 │3-6地號 │平路7號6樓之7 │造 │ │5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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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用部分:斗六段3811建號 1,645.9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68 │
│ 其他登記事項:突一層:66.93平方公尺、突二層:60.07平方公尺、突三層:61.68 平方公尺 │
│ 斗六段3813建號 36.1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分之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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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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