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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丁宜宜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丁健瑋(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住所:住雲林縣台西鄉○○村○○路00巷00號之1 )於104 年7 月23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1 日,再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如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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