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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陳柏庭
聲 請 人 張家華
聲 請 人 陳凱傑
聲 請 人 林孟勳
聲 請 人 林雨柔
聲 請 人 林宛昱
聲 請 人 余松沅
聲 請 人 余秉儒
聲 請 人 余政諺
聲 請 人 余昱融
聲 請 人 張景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本院民國104 年11月3 日雲院通司喜決104 司繼410 號通知函所列事項。
(已於104年11月10日寄存送達陳伯庭)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士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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