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家婚聲,61,201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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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婚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鐘慧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 元,惟本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茲依前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士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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