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家親聲,219,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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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黃鈺婷
非訟代理人 黃炳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宗瑋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親子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雅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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