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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覃秉富即覃福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調查程序。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 、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賴惠美
附表:
㈠提出益鑫企業社自民國99年1 月1 日起迄今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99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㈡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102 年1 月至103 年12月)之平均收入為20,643元,並無其他收入,與更生償還計畫草案記載每月收入24,000元不符之原因為何。
㈢依更生償還計畫草案所載,聲請人每月收入為24,000元、支出為25,622元,每月還款金額6,840元如何支應?㈣每月扣薪8,000 元係自何時開始?所依據之本院強制執行事件案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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