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消債更,12,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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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王亮晴即王依蓉
代 理 人 黃逸柔律師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於民國104 年4 月14日調解不成立,迄至104 年5 月7 日具狀聲請更生,已逾上開規定20日期間,應補繳聲請費用,如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聲請。

三、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賴惠美
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稅賦開支)。
㈡提出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聲請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㈢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在職證明書、102 年5 月至104 年1月之薪資明細表(含獎金、津貼、加班費);
另說明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有,請一併陳報相關資料,若無,亦請說明之。
㈣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投保勞工保險?若有,請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㈤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㈥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
㈦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㈧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即至104 年2 月2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㈨說明聲請人每月支付母親黃芊甄之扶養費若干?母親之子女人數?聲請人每月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及父親)分擔扶養費之情形?每月各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母親之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㈩說明聲請人及聲請人之母黃芊甄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房租補助、老人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領取補助之存摺轉帳封面暨內頁影本)。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提出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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