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消債更,15,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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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沈冠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政偉
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於信亞人力派遣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
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薪資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㈡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並「盡量」提出最近2 個月之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交通費、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漁健保費、醫療費、稅賦開支)。
㈢說明聲請人每月支付母親孫碧金之扶養費若干?母親之子女人數?聲請人每月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及父親)分擔扶養費之情形?每月各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母親之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㈣說明聲請人及聲請人之母孫碧金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房租補助、老人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領取補助之存摺轉帳封面暨內頁影本)。
㈤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
㈥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2 年4 月1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㈦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㈧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㈨提出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㈩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即至104 年5 月1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提出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聲請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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