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消債更,44,2015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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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黃宏文
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賴惠美
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廣順行輪胎有限公司?並請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在職證明書(應註明到職日)及薪資證明。
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則一併陳報並提出薪資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㈡、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聯單)。
㈢、林美珠之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倘若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並以書面陳報。
㈤、聲請人繳納房租之證明文件或單據。
㈥、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明細(含扶養費),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
㈦、聲請人每月實際支付林美珠之扶養費金額若干?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分攤扶養費之情形為何?請聲請人陳報說明之。
㈧、說明聲請人及林美珠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如: 低收入戶、房租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 )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則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及林美珠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2 年9 月17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㈩、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若無,亦應書面陳報說明之。
、提出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即至104 年9 月17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目前有無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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