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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呂苙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最近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最近五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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