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破,2,2015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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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匯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相 對 人 林坤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再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0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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