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其要
訴訟代理人 洪紹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文來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04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元【計算式:1,500 元/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24平方公尺《上訴人占用面積》=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 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有關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