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簡上,52,201511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蔡鳳珠
被上訴人 張坤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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