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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吳輒鳩
視同上訴人 吳哲雄
被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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