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繼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魏鳳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莊德旺(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縣○○鄉○○村○○0 號),於104 年4 月21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