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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繼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陳佩蓉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權展(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鄉○○村○○路00○0 號),於104 年4 月19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士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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