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補,129,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林貞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
設定登記事件,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應將坐落雲林縣麥寮鄉施厝寮段694 、694 之1 、694 之11、694 之25地號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事件,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上開4 筆地號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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