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補,188,2015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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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許復中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吉助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雲林縣麥寮鄉○○段000 地號土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之抵押權;
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329,560 元【計算式:82.39 ㎡×4,000 元=329,560 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329,5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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