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補,194,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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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貝克西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若偉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關於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如民事起訴狀附件一所示物品之市場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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