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補,199,2015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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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張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卿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0,050 元【計算式:〔(1,003.12㎡+395.13㎡)×1,400 元〕+206,400 元+199,700 元+206,400 元=2,570,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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