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補,82,201505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何清水
何許足額
何進生
上列原告等三人與被告張文雄等二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1,100 元【計算式:(954 ㎡+247 ㎡)×1,100 元=1,321,1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