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李豐裕(即李讚金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等三人間請求塗銷總登記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4,800 元【計算式:1,200 元×4,204 ㎡=5,044,8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9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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