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補,88,201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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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黃麗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哲嚴等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關於訴之聲明第二~五項請求被告塗銷並移轉坐落雲林縣西螺鎮○○段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地段5470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登記予原告部分),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之聲明第二~五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所查報之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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