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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洪張金環
洪銘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純安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07 號撤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1,7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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