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訴,111,2015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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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陳秀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饒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捌仟捌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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