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訴,187,201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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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7號
原 告 簡彩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聖泱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原告僅繳納4,300 元,尚不足4,4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0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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