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訴,28,20151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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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郭殷佐
唐泔汶
被 上訴人 林坤林即智昇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3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4 年11月4 日、104 年11月16日送達上訴人郭殷佐、唐泔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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