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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貴章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蕭發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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