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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李俊霖
被 告 陳桂猛
訴訟代理人 陳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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