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訴,539,2015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9號
原 告 黃秋田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惠慈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078,6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1,492元,原告僅繳納2,000 元,尚不足新臺幣29,49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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