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訴,595,2015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5號
原 告 周密
兼訴訟代理人 黃和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基、陳建榮、陳如方、陳如伶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11,58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原告僅繳納2,000 元,尚不足18,99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