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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7號
原 告 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和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3,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9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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