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重訴,88,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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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8號
原 告 蘇金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吳宏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43,6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84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8,34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請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及所使用之證據資料)1 件(送本院)及繕本1 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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