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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張馨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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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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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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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廖麗幸 │雲林縣西螺鎮農會 │104年4月20日 │30,000元 │0365421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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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廖麗幸 │雲林縣西螺鎮農會 │104年5月2日 │40,000元 │0365422 │ │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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