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除,109,20151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達隆實業社即羅重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5 月28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
│附表:支票                                          104 年度除字第109 號│
├───────┬──────┬───────┬─────┬────┬──┤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新台幣)│        │    │
├───────┼──────┼───────┼─────┼────┼──┤
│豐泰企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104 年4 月25日│47,110元  │5565738 │    │
│限公司  王秋雄│斗六分行    │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