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明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源鑫
代 理 人 胡採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36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明弦有限公司 負責│合作金庫斗六分行 │104年4月6日 │495,000元 │CW410072│ │
│1 │人:張源鑫 │ │ │ │6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