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謝蘇金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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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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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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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8-ND-49794-7 │ │1 │1000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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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8-ND-49795-9 │ │1 │1000 │ │
│0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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