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5,勞訴,11,2016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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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盧茂連
被 告 藝高國際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銘禎
訴訟代理人 黃明慧
訴訟代理人 陳楚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7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雖於同年7 月25日聲請訴訟救助,然其上開聲請業經本院於同年7 月26日裁定駁回,並於同年8 月19日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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