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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鑫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美鳳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被 告 銘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蘭君
訴訟代理人 宋珍芳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健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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