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5,建,3,201705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雲林縣東勢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維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34,3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46,13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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