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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尚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東陽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 年7 月24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其次,上訴狀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暨上訴理由。
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條)。
另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條)。
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之內容有上開缺漏,應並於上開期限內予以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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