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6,司促,1361,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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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1號
債 權 人 廖美玲
債 務 人 張基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06 年度司促字第1361號│├─┬───────────┬───────────┬───────────┬───────────┤│編│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 │ │├─┼───────────┼───────────┼───────────┼───────────┤│00│105年9月30日 │100,000元 │HWA8364136 │105年11月9日 ││1 │ │ │ │ │├─┼───────────┼───────────┼───────────┼───────────┤│00│105年8月30日 │500,000元 │HWA3514655 │105年11月9日 ││2 │ │ │ │ │├─┼───────────┼───────────┼───────────┼───────────┤│00│105年5月15日 │150,000元 │HWA8269098 │不請求 ││3 │ │ │ │ │├─┼───────────┼───────────┼───────────┼───────────┤│00│105年8月25日 │250,000元 │IN4268561 │105年11月9日 ││4 │ │ │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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