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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銘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森彬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惟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清償期為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件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時為同年3 月29日,尚未屆清償期,有聲請人於同年4 月13日陳報之文山武功郵局存證號碼000069號之存證信函影本在卷可稽。
本件聲請人即尚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則其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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