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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4號
原 告 莊又全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莊永隆
被 告 蔡美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二頁第二十二行及第三頁第四行關於「1,164,421元」記載,均應更正為「11,064,42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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