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6,訴,232,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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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2號
原 告 蘇金邦
訴訟代理人 蔡憲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玉、李蓮對、李素女、李誌龍、李誌煌、李誌謙、李易霖、李旻玲、吳福汪、吳福發、吳錦淑、吳玉蓮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46,66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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