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6,訴,71,2017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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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雅雄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1,090 元(計算式:511,200 -280,110 =231,09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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